庆阳市禹建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庆城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1、**、**2、**、**3、**、**、**、**、**、庆阳天元装饰有限公司、庆阳市禹建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21民初1986号 原告:庆城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城县兴庆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1。 被告:**。 被告:**2。 被告:**。 被告:**3。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庆阳天元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西部汽车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大股东。 被告:庆阳市禹建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庆城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1、**、**2、**、**3、**、**、**、**、**、庆阳天元装饰有限公司、庆阳市禹建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庆城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城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城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28元,减半收取计11364元,由庆城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广赟人民陪审员王海艳人民陪审员杜奕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淑        梅 书 记 员 王        艳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