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21民初1986号
原告:庆城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城县兴庆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1。
被告:**。
被告:**2。
被告:**。
被告:**3。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庆阳天元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西部汽车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大股东。
被告:庆阳市禹建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庆城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1、**、**2、**、**3、**、**、**、**、**、庆阳天元装饰有限公司、庆阳市禹建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庆城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城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城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28元,减半收取计11364元,由庆城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广赟人民陪审员王海艳人民陪审员杜奕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淑 梅
书 记 员 王 艳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