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宁都县同佳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江西大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30民初1551号
原告:宁都县同佳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志坑村窝子底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MA3676HF33。
法定代表人:曾秋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辉,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江西大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凌云北大道东侧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8496068K。
法定代表人:赖娟,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宁都县同佳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大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调解,被告承诺会支付所欠的租赁费,故原告于2022年5月18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大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都县同佳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大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按减半实收4323元,由原告宁都县同佳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寿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