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鼎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俩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聪,福建匡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俩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钦洪,福建匡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鼎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山前金龙商住小区2栋2梯1004室。
法定代表人:郑祖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鼎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21)闽0722民初18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并非是承包合同纠纷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的浦城县石陂镇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楼建设项目所在地为福建省浦城县,故本案应由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驳回被上诉人福建省鼎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也即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也即原审被告福建省鼎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就是工程款及相关款项,案涉工程是福建省浦城县石陂镇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楼建设项目;该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是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未适用专属管辖而是依双方合同的约定由福建省鼎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提出本案由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21)闽0722民初189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力
审判员 郑延平
审判员 刘松青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倩婷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