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鼎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次、***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7民初7011号 原告:**次,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港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福建省鼎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0523473647,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山前**商住小区2栋2梯10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次与被告***、福建省鼎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次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次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7元,减半收取计1823.5元,由**次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