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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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7民初7011号
原告:**次,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港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福建省鼎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0523473647,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山前**商住小区2栋2梯10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次与被告***、福建省鼎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次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次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7元,减半收取计1823.5元,由**次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