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鼎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鼎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苍南县民族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327民初1772号 原告:福建省鼎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0523473647,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山前**商住小区2栋2梯10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民族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27749844619U,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渎浦路江滨路口。 法定代表人:周期望,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鼎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跃公司)与被告苍南县民族中学(以下简称民族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2年7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2年8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被告民族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二次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鼎跃公司申请的证人***、***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活动。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期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63163.56元,并支付以15063163.56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8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2月1日的利息85509.25元以及从2022年2月2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为标准计算至工程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其逾期支付进度款违约金1877779.79元;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4日,原告通过招投标中标获得被告二期迁建项目建筑工程施工的承包权后,双方遂于2017年12月2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82726534元;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后,应当在7天内就其完整性、真实性作出审核意见并提交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及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均按通用合同条款14.2款执行;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为2.5%的工程款,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工程结算时一次性扣留。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2018年1月12日开工。施工过程中,被告多次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20年12月18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综合评定为合格后,被告即予投入使用。然而,被告对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之前给予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却一直拖延审核并且不予提交政府职能部门审计,现已超过三个多月时间仍不答复。原告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确定了原告承建的被告二期迁建项目建筑工程的施工工程款(包括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及其他变更联系单工程量)为89515832.37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条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的规定,被告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即应当确认以该结算文件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施工过程中,被告已支付进度款69756290元、劳务费用2458483元,合计支付72214773元,尚欠原告工程款为17301059.37元。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为2.5%的工程款,并采取工程结算时一次性扣留,故被告所欠的工程款扣留质量保证金2237895.81元后,其余15063163.56元,被告应立即向原告支付,并应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民族中学辩称,一、原告没有向被告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原告自行向财政结算网络平台提供的资料也不够完整,直接导致无法进入财政的审核环节。2020年11月5日,原告在平台上自行录入时,仍然缺乏标的报告,而向被告询问是否有该项目文件。2021年11月12日原告才出示现场统计表。2021年12月29日,双方约定当天下午就工期的延误事宜进行协商。2022年2月10日,因原告网上录入的资料不完整,无法进入财政审核环节。2022年2月28日,被告有意协助原告进行补充录入,并催促原告及时申报审核,但原告未予回复。二、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4.1竣工结算的约定,已经明确原告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以及包含的内容,且双方签订的温州市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合同专用补充条款第21.7规定关于双方合同结算管理的约定也非常明确,均有具体的要求。如果原告认为其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符合上述的约定,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三、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该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其工期延误的违约金。四、原告主张逾期支付进度款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2.4.2的约定,从监理人收到原告提交的材料起算至实际的进度款支付最长可以44天,如果逾期支付,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经过计算,被告除一期进度款因财政困难逾期60天,第三期进度款逾期11天外,其余均在合理期限之内。综上,在双方没有最终进行工程结算的前提下,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原告鼎跃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营业执照,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中标通知书,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证明原、被告通过公开招投标后,被告于2017年12月14日中标,双方于2017年12月25日签订了《苍南县民族中学迁建二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相关权利和义务做出了具体的约定;5.《工程审核结算书》及相关文件,以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交了真实、完整的民族中学迁建二期项目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及结算申请书中确定的工程款项为89515832.37元;6.工程款支付报审表,7.银行转账明细,以证明被告违约支付进度款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77779.79元;8.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证明原告早在2021年10月25日之前就将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给被告审核,并一再催促被告上报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但被告却怠于提交,以致对原告的竣工结算申请至今不予答复。 原告鼎跃公司为证明在2021年10月25日之前已委托***将相关的结算书及文件向被告提交的事实,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到庭**:本人受原告公司委托,帮忙办理结算。在2020年12月18日工程验收后,本人于2020年农历12月初将合同约定的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全部提交给被告民族中学**同校长,地点在被告民族中学七号楼。被告称在本案之后才能办理工程款上报,而备案在2021年9月27日才完成,故直至2021年10月25日通过微信让**长进入内部申报平台拍照发给本人,以了解还缺乏什么资料。当时,原告公司委托本人帮忙办理结算有委托手续,时间较为长久,现需要寻找。提交资料给被告校长**同时,未办理交接手续。2021年11月5日,本人给**同发了招标文件、标底预算书、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等电子文件的来源,以及本人所说的“**,监标报告你那里应该有吧?”这句话的意思,已经记不清楚。但监标报告不是原告的事情,与原告无关。证人***到庭**:本人原告鼎跃公司维修工。2020年农历12月初,本人与***一起到被告民族中学送过资料,不清楚具体是什么资料,是***自己搬进去的。 被告民族中学围绕其答辩意见提交下列证据:1.工程款支付清单,以证明除第一、三期因财政困难逾期支付外,其余均在合理期限内支付;2.微信记录截图,以证明原告自行向财政结算网络平台录入结算文件,未向被告提交结算文件,原告录入的资料不完整,被告催促原告补充资料提交申报审核,以及工期延误索赔事项双方未协商一致,影响最终结算;3.2022年3月1日函、2022年3月22日函(财政局)、2022年3月22日函,以证明原告提交的结算文件不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操作规程关于结算技术文件的规定格式要求及原告仍需补充相关资料。 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对原告鼎跃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民族中学质证认为:对证据1至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5,被告没有收到,结算书的纸质稿仅在封面上出现建设单位的印章,只是说明在编制结算书时要求被告在封面上加盖印章,但对内部内容建设单位未盖章也没有个人签字;根据合同条款,结算内容发包人的代表签字的话应当是副校长**同,但该结算书没有该副校长的签字;原告在财政网页上报送的电子文件也从未向被告发送,该专业性较强的电子文档,是原告自行推送,否则源头无法确认。对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只有两期存在逾期,其他均在约定的44日内完成进度款支付;对证据7没有异议,已经支付原告诉状中**的72214773元金额;对证据8,根据聊天情况,未发现原告向被告推送相关结算文件电子稿,原告通过被告提供的账号密码自行向财政网络平台录入相应结算文件,但录入的文件至今仍缺少相关财政要求的电子材料。对被告民族中学提供的证据,原告鼎跃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有异议,系被告自行制作,表格中没有列明具体支付款项金额,只有审定金额,和实际支付不一致,部分款项支付金额少于审定金额;申请日期填写错误;预付款已经逾期支付。对证据2,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不完整,未将前期内容提交,不能证明其待证事实。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财政局寄给民族中学的文件是在2022年3月22日,而被告收到文件后于同日向被告发函,日期上面明显存在虚假;对其内容的关联性也有异议,原告已于2021年10月25日之前向被告提交了完整的结算资料,根据被告电脑界面显示的内容,被告怠于履行审核义务和向财政申报的义务,导致财政局发文催促,均与原告无关。对证人证言,原告鼎跃公司质证意见如下:证人的**客观,可以证明***有申请递交结算报告的行为。被告民族中学质证认为:证人***的**虚假,避实就虚,没有正面回答一些问题。第一,***自己在结算过程中间,向平台递交或者录入了相关的电子文档,可以从其于2021年11月5号发的图片可以看出,***无法解释图片的来源,包括***也知道申报财政网络平台必须要递交现场统计表,必须要录入误工的申请,说明在此之前,这些都没有完整的向被告提交过,因此原告没有向被告提交过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第二。***讲过,政府部门工程项目必须要在竣工备案之后才能够办理结算,其**在2021年9月27日工程完成竣工备案,之后才能向建设方提交结算报告。第三,***没有出示其曾经向**同推送过相关的电子资料,而在财政的平台里面,提供的这个页面上面却出现了已经录入了一部分的资料,只有说明原告方的人在录入。证人***的证言不能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5,仅能证明原告自行制作了《工程审核结算书》的事实,包括证据8所涉及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能否证明原告在2021年10月25日之前已将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给被告审核,属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将在下面根据案件事实,结合证人证言、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等其他证据予以评判。被告提供的证据1,因其未提供承包方的申请支付手续、实际支付金额等证据佐证,故在本案中无法证明其待证事实;被告提供的证据3,来源合法,与本案也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可以证明有关函件来往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4日,原告鼎跃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苍南县民族中学迁建二期工程项目。2017年12月25日,原告鼎跃公司作为承包方,被告民族中学作为发包方,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12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7月2日,工期总日历天数550天;签约合同价为82726534元,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其中,专用合同条款1.3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苍政发[2011]139号《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包方代表为**同。12.4.2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每月25日前将该月已完工程量及进度款报表提供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工程师核实和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认可后,据此支付该月完成工程量80%的工程进度款,并按比例扣回预付备料款。当本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不包括未施工项目或价格调减造价)的80%时,将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待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应归档的全部技术文件资料,再支付合同价款的5%。待审计部门结算审核确定后,并办理完所有备案手续后工程款支付至工程结算造价的97.5%,余款2.5%作为工程质量备案手续后工程款支付至工程结算造价的97.5%,余款2.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支付方式:满2年后一次性付清)。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材料后7天内完成;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材料后7天内完成。(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在审核完成监理人提交的材料后30天内完成;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1、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及时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承包人逾期没有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催促,经催促后28天内仍未提交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并提交政府职能部门审核。2、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操作规程关于结算技术文件的规定格式要求。3、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同时附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清单和履行文件移交清单。4、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后,应当在7天内就其完整性、真实性做出审核意见并提交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7天内修正结算报告或进一步补充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当修正或按要求补充资料。承包人逾期或未提交修正意见或结算资料的,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5、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时间予以审核。6、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经审核后,核减率或核增率超过百分之五的,超过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直接在结算尾款中予以扣除。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合同;(4)招标文件;(5)施工图纸;(6)竣工图纸;(7)预算书;(8)施工单位决算书;(9)施工签证联系单;(10)设计变更单;(11)竣工验收合格证书;(12)政府性投资工程变更审批表;(13)立项文件。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及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合同签订后,2018年1月12日,原告取得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2020年12月18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综合评定为合格。2021年9月27日,涉案工程完成备案。施工过程中,被告至今已合计支付原告工程款项72214773元。期间,原告称于2021年10月25日之前向被告提交了其制作的《工程审核结算书》,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其中,该结算书显示涉案建筑工程的施工工程款(包括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及其他变更联系单工程量)为89515832.37元,封面上盖有被告民族中学的印章,但在内部内容中发包方既未盖章,也没有发包方代表**同的签字。在***(以下简称陈)与**同(以下简称兰)的微信聊天记录中,2021年10月25日,***,“**您方便的话财政电脑页面发个我”,“你进去后用手机拍下发我”,兰随即发送了相应的电脑页面。2021年11月5日,陈发送了有关招标文件、标底预算书、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等电子文件的图片,并问,“**,监标报告你那里应该有吧?”。2021年11月12日,陈发送了现场统计表。2022年2月10日至3月18日,兰多次向陈说明,“根据县财政局的工程办理结算网上申报系统提示,目前二期迁建工程资料还缺竣工图(电子版)、工期确认申请表、人员到位情况说明以及栽植及养护说明等资料,以上资料请在收到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学校,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方承担,学校概不负责”,陈未作回应。2022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函,载明:“福建省鼎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苍南县民族中学迁建二期工程于2020年12月18日通过竣工验收,至2022年1月24日贵公司提交的工程资料完成备案。截止3月1日,贵公司还未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根据合同条款,请贵公司在收到函件28天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贵公司负全部责任。”2022年3月10日,被告回函,“苍南县民族中学:贵方于2022年3月1日的《函》件,我方于2022年3月8日已收悉。我方于2021年10月25日之前已向贵方提交了完整的结算资料,现又致函我司,要求我司提供完整的资料,明显又欲推卸责任。为此,我司再次郑重要求贵司,根据合同约定及我司提交的结算资料,在收到本函后三日内向我司支付工程款差额17164768.37元,逾期未支付的,我司将保留向贵方主张合同权利及提起诉讼的权利。”2022年3月22日,苍南县财政局财政监督局向被告发函,载明:“县民族中学:贵单位于2021年10月26日,在苍南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核监督管理平台上报送县民族中学迁建二期工程结算审核项目,由于报送资料不符合我局要求,未能通过平台审核,后于2021年11月5日和2022年2月25日,贵单位陆续补充部分审核资料,但仍未能审核通过。截至3月22日,该项目在平台上显示为“项目申报”状态。经核查,目前需要补充的资料:1、符合要求的结算书(目前提交的结算书格式不符合要求);2、监标报告;3、栽植及养护情况说明;4、工期及人员情况说明;5、竣工图电子版;6、其他平台要求的资料。请贵单位在15日内,及时提交上述资料,通过平台审核后,进入审核环节,如超过15日不能提交的,我局将在平台上做“销号”处理。以上资料仅为形式审查时所需的书面资料,在实际审核中,如发现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或资料之间不一致等情况的,仍需及时予以修改、完善和补充。”同日,被告向原告发函,载明:“福建省鼎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苍南县民族中学迁建二期工程于2021年10月26日-2022年2月25日在结算平台报送结算审核项目,陆续提交工程资料均未能通过审核。3月22日,苍南县财政监督局对该工程所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核查后,正式函告我校:贵公司还需补充:1、符合要求的结算书(目前所提交的结算书格式不符合要求);2、竣工图电子版;3、栽植及养护情况说明;4、工期及人员情况说明。根据财政局的函件要求:贵公司需在15日内,提交以上资料,通过平台审核后,进入审核环节,如超过15日不能提交的,将在平台销号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贵公司负全部责任。”原告收函后未作回应,并于2022年4月1日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具体于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原告有无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交完整、真实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原告制作的《工程审核结算书》的封面上盖有被告民族中学的印章,且苍南县财政局财政监督局于2022年3月22日向被告所发的函件中载明,被告于2021年10月26日在苍南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核监督管理平台上报送了县民族中学迁建二期工程结算审核项目,后于2021年11月5日和2022年2月25日,被告陆续补充了部分审核资料,但因报送的资料不符合该局的要求,故未能通过平台审核,结合涉案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证人***、***的证言,可以证明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之前已经向被告提交了其制作的《工程审核结算书》,被告也已将相关材料提交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同时,作为原告委托办理结算的***,于2021年11月5日在微信中发送了有关招标文件、标底预算书、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等电子文件的图片,并问,“**,监标报告你那里应该有吧?”,并无法说明图片的来源;2021年11月12日,***又发送了现场统计表;此后在被告根据苍南县财政局财政监督局的函件,要求原告补充提交二期迁建工程资料竣工图(电子版)、工期确认申请表、人员到位情况说明以及栽植及养护说明等资料,原告均未作回应。以上情况说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已提交了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全部资料。而涉案专用合同条款1.3规定,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苍政发[2011]139号《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中规定,县财政部门的造价成本核定意见或县审计部门的审定意见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工程结算未经县财政部门审查或县审计部门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不得结转交付使用资产的工程成本。可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其所依据的《工程审核结算书》因未按合同约定及财政部门审查意见的要求,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全部资料,结合案件审理所查明的事实,故该结算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使用,否则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和国有资产的流失。据此,在涉案工程造价不明的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款的收付情况,是否存在逾期及违约,在本案中本院依法不予认定,相关当事人在补充证据或结算后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福建省鼎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3959元,由福建省鼎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范则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