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鼎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鼎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鼎市人民政府山前街道办事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82民初1778号
原告:***,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雄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鼎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山前金龙商住小区2栋2梯10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福鼎市人民政府山前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鼎市山前通和路1号。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鼎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鼎市人民政府山前街道办事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威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