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百嘉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武汉百嘉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17民初3954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湖北安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武汉百嘉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武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300177609U。
法定代表人:栾桢炯,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国防,系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武汉文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61226266N。
法定代表人:张新文,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武汉百嘉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嘉兴公司”)、被告武汉文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腾地产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文腾地产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莉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被告***,被告百嘉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国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资款376,41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1日被告***与被告百嘉兴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专业施工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被告百嘉兴公司承建的文腾地产公司开发的文腾·新佳苑项目的部分工程施工。2017年4月原告***受被告***雇佣,在文腾·新佳苑项目带领班组从事木工工作,被告***按建筑面积100元/㎡与原告***结算劳务费,2017年10月木工完工,2020年4月23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376,416元未付,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
被告***辩称,我确实欠原告***劳务费376,416元未付,文腾·新佳苑项目部分工程系被告百嘉兴公司分包给我,工程完工后,被告百嘉兴公司未向我付清工程款,导致我也未付清原告***的劳务费。
被告百嘉兴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经将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告***,工程完工后,所有劳务费已向被告***付清,因此不应当对原告***诉请的劳务费承担责任。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欠条、《工程项目专业施工内部承包责任合同》复印件均无异议,被告百嘉兴公司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系被告***出具,与被告百嘉兴公司无关。被告百嘉兴公司对被告***提交的《工程项目专业施工内部承包责任合同》原件、(2020)鄂0117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原件均无异议。被告***对被告百嘉兴公司提交的被告***签字的领款流水和案外人与被告***及被告百嘉兴公司的项目经理万国防签名的三份承诺书均无异议,但认为其内容并不能证实被告***与被告百嘉兴公司间的工程款结清。原告***对被告***、被告百嘉兴公司提交的证据均认为与其无关。对上述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31日被告***与被告百嘉兴公司签订《工程项目专业施工内部承包责任合同》,主要约定:“项目施工单位百嘉兴公司,专业施工承包责任人***,工程名称为新嘉苑建设项目(住宅楼面积约1.4万平房),工程地点为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道,施工日期以百嘉兴公司总承包合同为准,工程竣工日期按与业主签订总合同工期为准”,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后被告***雇请原告***带木工班组施工,2020年4月23日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在文腾集团(新佳苑项目)木工班组人工工资376,416元,欠款人***,2020年4月23日”。被告***至今未付该劳务欠款。
另查明,被告***并非被告百嘉兴公司职员,且被告***未取得建筑施工及其他相关资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376,416元并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自2020年4月23日起自付清日止;判令被告百嘉兴公司对该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百嘉兴公司将承建文腾·新佳苑项目的部分工程与被告***签订《工程项目专业施工内部承包责任合同》,被告***既不是被告百嘉兴公司的职员,又不具备相关资质,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明为内部承包,实为违反规定分包。被告***分包部分劳务后,将其中的木工部分交由原告***带领的班组施工,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已完成劳务工作,并就该劳务费与被告***结算,并出具结算欠条一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376,416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百嘉兴公司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原告***主张以拖欠劳务费376,416元,自出具欠条之日即2020年4月23日起,按银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76,416元及利息(以376,416元为基数,按照银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武汉百嘉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婷
书记员樊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