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民终87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正佳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清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晗,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正佳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清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正佳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清波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正佳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正佳公司与清波公司的撤诉申请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因清波公司撤回对正佳公司的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了裁判的依据,故应予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1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正佳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河南清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河南清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89元,退回河南正佳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马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