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清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清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管执字第341号
申请人河南清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0号14层14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淮阳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倪娟,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广源铝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