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清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清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宇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23民初1642号
原告:河南清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宇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清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宇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清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清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清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803.5元,由原告河南清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来掌权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 杭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