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1540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1单元18层1-1806号。
法定代表人:周爱平。
原告**与被告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2022年4月18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广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