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1540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1单元18层1-1806号。
法定代表人:周爱平。
原告**与被告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2022年4月18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广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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