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执281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美多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绿色家园7栋2**601号。
法定代表人:应**,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1**18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美多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鄂0106民初107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美多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0420元;二、被执行人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美多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3500.63元(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为13500.63元;自2022年9月21日起,以货款1004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289元,由被执行人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五、执行费1628元,共计116837.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116837.63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