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和、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执6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1**18层1-18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执行人**和与被执行人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的(2021)鄂01民终152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和3,317,89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2月1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债务,并于2022年2月11日使用协查找人,反馈被执行人***,**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反馈被执行人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1**18层1-1806号。 2、2022年2月9日、2月10日、5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1)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仅有零星存款。(2)本院冻结了**在中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2022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3日)。被执行人系武汉市法院多起案件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2年6月23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情况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的档案信息,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3,317,896元。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的(2021)鄂01民终152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的(2021)鄂01民终1528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