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9903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春信制冷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六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1**18层1-180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苹,******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春信制冷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春信制冷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真实,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春信制冷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358.5元,由原告天津市春信制冷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