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成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成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民终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成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60987325R,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兴航路179-1号。

法定代表人:余卸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红,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成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802民初6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成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成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成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3174元,减半收取1587元,由上诉人浙江成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顺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姚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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