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成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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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81民初375号
原告:***,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爱娟,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童梅生,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浙江成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兴航路239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60987325R。
法定代表人:余卸花,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童梅生、浙江成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声明因各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不再继续诉讼,明确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叶绿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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