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02执40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执行人:浙江成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60987325R,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兴航路239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余卸花。
***与浙江成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本案执行依据为(2019)浙0802民初6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浙江成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中的80%即139656.86元,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计143656.86元。***申请执行的事项为:要求浙江成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184571.07元。执行中,浙江成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日、17日将执行款143656.86元和12494.56元汇入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截止2021年12月17日,本案浙江成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因此,***的执行申请明显超出了执行标的,所超出的部分32419.65元不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3)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要求浙江成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184571.07元中32419.65元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叶志新
审判员刘道平
审判员张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丁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