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成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5386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婷,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晔玲,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浙江成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60987325R,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石梁镇碧云路83幢2单元124室。
法定代表人:余卸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新华,衢州市柯城区正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浙江成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吴雯雯
二O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郑玉碟
书记员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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