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27民初4127号
原告:***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友,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男,1968年8月1日出生,住淳安县。
被告:浙江成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兴航路179-1号。
法定代表人:余卸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浙江成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72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方林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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