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3执45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第十层02、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92801796。
负责人:郑光晖,区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辉,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敏,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市巨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与坪山路交叉口冠亚城市花园1号楼C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65087040A。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203民初172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6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泉州市巨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维保服务费146140.32元、违约金43842.1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财产保全费14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泉州市巨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802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泉州市巨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泉州市巨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泉州市巨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对被执行人泉州市巨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该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截至2019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得到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泉州市巨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及
审 判 员 林晓翔
审 判 员 吕逗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吴剑毅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