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31607号
原告:天峰普惠(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西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启霞,北京市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巨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与坪山路交叉口冠亚城市花园1号楼C602号。
法定代表人:蔡尚安,总经理。
被告: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市工商局大楼西侧润华商厦29层29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庄佟伟,董事长。
被告:庄佟伟,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郭秋榕,女,1977年10月20日,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原告天峰普惠(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巨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庄佟伟、郭秋榕、***借款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天峰普惠(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市巨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庄佟伟、郭秋榕、***的起诉。
本院认为,天峰普惠(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峰普惠(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璟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