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泉州市巨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与坪山路交叉口冠亚城市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65087040A。
法定代表人:刘强。
被执行人: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住所,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市工商局大楼西侧润华商厦****房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79737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郭秋榕,女,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8)闽05执恢6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丰泽区辖区内,且丰泽法院有多件被执行人的案件,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泉仲字569号调解一案由指定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川龙
审 判 员 欧阳波
审 判 员 陈建宇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薛 波
书 记 员 施雪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