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80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奇思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区麓谷大道627号海创科技工业园B-1栋加速器生产车间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913245XP。
法定代表人刘小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旭静、戴崧莛,系辽宁大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淋巴炎区钦州市沙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49768D。
法定代表人许克方,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春军,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湖南奇思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112民初147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院作出的(2019)辽0112民初1476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款中“剩余工程款2613630.56元,由沈阳市浑南区城乡建设局支付给被执行人后,并需由原告开具相同数额发票(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在上述两条件满足后三日内将该笔款项支付给原告”。由于沈阳市浑南区城乡建设局未将剩余工程2613630.56元支付给被执行人,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立案条件尚未成立,不符合执行立案的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湖南奇思环保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爱武
执行员 王丽娜
执行员 魏玉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