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6民初10471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长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石牌岭259号(石牌岭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长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