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3民终4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合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武汉市武昌区**湖花园机场**路水域天际**期**栋**单元**层**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丹江口市均港宾馆管理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职业状况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长丰。住所地:湖**省武汉市武昌区石牌岭**号区石牌岭259号。现办公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江口市均港。住所地:湖**省丹江口市右岸武当大道**京路岸武当大道北京路。
上诉人武汉合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合园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武汉长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公司),被上诉人丹江口市均港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江均港宾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审判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汉合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长丰公司、丹江均港宾馆无法通知到庭。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5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28元,退还上诉人武汉合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5910元,退还上诉人***5618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