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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东莞市绿宝石景观建造有限公司洪梅分公司、东莞市绿宝石景观建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1民初33613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绿宝石景观建造有限公司洪梅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文化体育广场商业中心第F栋9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绿宝石景观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绿色路99号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程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莞市绿宝石景观建造有限公司洪梅分公司、东莞市绿宝石景观建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19)粤1971民初33613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东莞市绿宝石景观建造有限公司洪梅分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11×××13的账户存款200000元(已足额冻结);冻结了东莞市绿宝石景观建造有限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12×××06的账户存款200000元。东莞市绿宝石景观建造有限公司洪梅分公司、东莞市绿宝石景观建造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东莞市绿宝石景观建造有限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12×××06的账户存款2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莞市绿宝石景观建造有限公司洪梅分公司、东莞市绿宝石景观建造有限公司的申请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19)粤1971民初33613号民事裁定书对东莞市绿宝石景观建造有限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12×××06的账户存款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