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品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良润建材有限公司与烟台品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1民初2256号之一
原告:烟台良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东厅工业园规划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烟台品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芝罘区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烟台良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品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烟台良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良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24元,减半收取计82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