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保383号
申请人:烟台尊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周新蕾,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烟台品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林雯雯,执行董事。
本院作出的(2021)鲁0612民初24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品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品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汝明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