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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品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海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612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5)鲁0612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此判决已在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系重复立案,申请执行人于2026年2月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6)鲁0612执4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