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612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5)鲁0612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此判决已在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系重复立案,申请执行人于2026年2月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6)鲁0612执4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