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双发管业有限公司、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21执12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淄博双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木材市场(寿济路交叉路口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58946719C。
法定代表人:*亦发,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铁山镇菊花山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372197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双发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鲁0321民初36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一、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淄博双发管业有限公司货款本金及经济损失90000元、律师费5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一次性付清;二、若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期足额支付,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按淄博双发管业有限公司诉求的107924.93元支付货款及经济损失、律师费5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1月15日起以货款本金84592.8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淄博双发管业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及经济损失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淄博双发管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1229元、申请费1120元,由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淄博双发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15273.93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19年8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青岛市××路××地下××房产、青岛市××路××地下××房产、青岛市××路××地下××房产、青岛市××路××地下××房产,因房产抵押,暂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B×××××号轿车、鲁B×××××号轿车,因车未找到,暂无法处置。其余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19年8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期限为60个月。
4、2019年12月2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案执行标的115273.93元未执行完毕。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封刚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