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财保959号
申请人:青岛黄岛德昌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被申请人:***,男,住青岛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郭金玲,男,住青岛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人青岛黄岛德昌法律服务所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青岛恒源热电有限公司的保温材料款65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青岛市黄岛区城市管理局的保温材料款6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111341439008786092xx)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青岛恒源热电有限公司的保温材料款65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青岛市黄岛区城市管理局的保温材料款6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文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