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挗京宏程邦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执恢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宏程邦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84455044U。
法定代表人:陈鹏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女,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铁山镇菊花山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3721970L。
法定代表人:蔡维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宏程邦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89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642762.26元,执行费55614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本院在(2019)鲁0203执恢538号执行案件和本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控。经网络查询,查到两被执行人名下青岛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山东农村信用社及财付通账户有零星存款已依法冻结。本案诉讼期间,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层××户、D26户、D27户、A22户房产(该房产已续封)。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鲁BJ××**号车辆和查封被执行人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鲁BP××**号车辆、鲁BU××**号车辆、鲁B9××**号车辆(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已续封)。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上述涉案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程序进行中尚待结果。
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通过电话和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涉案房产拍卖暂未成交,又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89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桂莲
审判员  徐立亭
审判员  荆 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德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