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631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志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7年1月9日,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蔡维维,职务总经理。

青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211民初583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青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要求:一、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356575元及违约金;二、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厂房占用费40274元;三、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受理费8497.00元;四、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3000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立案后,根据被执行人在审理留存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前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并由本人签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前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情况作了查询,依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数额太小,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多处房产;扣押被执行人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及钢管多宗,指定由申请人保管,申请人表示暂不予处置,后续如需处置另申请;未发现其他相关财产可供执行。

另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大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将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维维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未能向本院提供前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申请执行人并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陈茂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殷太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