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39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1月9日,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郭金岭,女,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蔡维维,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郭金岭、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0211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60000.00元,执行费14000.00元。本院于2020年6月0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车辆、工商、不动产登记等机构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存款但数额太小,未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轮候查封了***所有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路x号地下2层xxx户(市20149xxxx)、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路x号地下2层xxx户(市20149xxxx)、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路x号地下2层xx户(市20149xxxx)、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路x号地下2层xxx户(市20149xxxx)、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xxx号xxxx户(权证号:鲁(20**)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权第010xxxx号)、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萧山路xxx号楼3单元xxx室(权证号:鲁(20**)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权第006xxxx号)、青岛市黄岛区紫金山路xxx号楼1号储藏室x号储藏室xx号储藏室(权证号:黄私003xx**)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执行到位0.00元,案经会商,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211执39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陈茂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殷太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