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执异100号
申请人:北京宏程邦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84455044U。
法定代表人:陈鹏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娜,广东维强(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257号9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99017182G。
法定代表人:杨庆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府、王忠峰,山东海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郭金岭。
被执行人: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铁山镇菊花山路1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3721970L。
法定代表人:蔡维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邦信小额贷公司)与被执行人***、郭金岭、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宏程邦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程投资公司)以受让本案全部债权为由,向本院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宏程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受让本案全部债权为由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其提交的证据包括:一、2020年1月15日邦信小额贷公司与宏程投资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记载邦信小额贷公司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宏程投资公司。二、2020年1月20日《山东法制报》,记载邦信小额贷公司和宏程投资公司在《山东法制报》第2版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公告告知本次债权转让事实。
申请执行人邦信小额贷公司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函》作为2020年1月15日《债权转让协议》的附件,书面认可本案执行债权已转让给申请人宏程投资公司。
查明,邦信小额贷公司与被执行人***、郭金岭、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6)鲁0203民初890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各方的调解协议如下,***、郭金岭应于2017年7月底前偿还邦信小额贷公司借款本金390万元及利息等,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邦信小额贷公司对***名下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号地下2层A2户、D26户、D27户、A22户房屋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邦信小额贷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以(2019)鲁0203执1337号立案执行,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8月8日以(2019)鲁0203执恢538号恢复执行。
2020年1月15日,邦信小额贷公司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宏程投资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与宏程投资公司在《山东法制报》第2版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公告告知本次债权转让事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人宏程投资公司向本院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北京宏程邦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2019)鲁0203执恢53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继受本院(2016)鲁0203民初89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徐立亭
审判员 周桂莲
审判员 曲永青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于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