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朋、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执6456号

申请执行人:**朋,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平平,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开发区。

被执行人:郭金岭,女,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开发区。

被执行人: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蔡维维。

申请执行人**朋与被执行人***、郭金岭、青岛神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211民初137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66592.00元,执行费3899.00元,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银行、金融、车辆、工商、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数额较小,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财付通账户金额无法控制。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案经会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211执64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陈茂太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