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6173号
原告:**坤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发区学院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0024J。
法定代表人:李乐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少波,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宏景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怡景大厦10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9200120952。
法定代表人:王鹏,董事长。
原告**坤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宏景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坤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坤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玉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