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坤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坤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市宏景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6173号
原告:**坤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发区学院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0024J。
法定代表人:李乐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少波,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宏景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怡景大厦10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9200120952。
法定代表人:王鹏,董事长。
原告**坤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宏景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坤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坤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玉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