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5执恢1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执行人:**坤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发区学院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李乐宏,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市。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坤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3)乐城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截止2022年6月22日,通过网络查询所反馈的财产情况,未查得有价值的财产线索;
2.网络查询结束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及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名下资产已办理抵押,且被其他法院多案查封,其他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
4.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措施;
5.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不申请被执行人企业破产重整,不申请采取悬赏公告执行措施;
6.2022年6月22日,本院约谈了该案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执行情况予以通报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该案自2022年3月2日立案执行至今,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政
审判员 钟德军
审判员 岳本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陈明军
书记员 冯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