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执2683号
申请执行人**市金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驻山东省**市东环路东南环路北(商务小区5号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5904311X7。
法定代表人:王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红,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制品有限公司,驻山东省**市羊口镇临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52394347U。
法定代表人:刘祥坡,董事长。
被执行人**坤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山东省**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0024J。
法定代表人:李乐宏,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祥坡。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金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制品有限公司、**坤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祥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705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东风大街分理处,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15×××11〉。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韩 波
审判员 郭介东
审判员 张文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瑞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