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5930号
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696878D。
被告:寿光坤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开发区学院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0024J。
被告:***,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住寿光市。
被告:王丽霞,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寿光市。
被告:于素华,女,1981年1月14日出生,住寿光市。
被告:***,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住寿光市。
被告:李乐宏,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寿光市。
被告:王彩霞,女,1971年7月7日出生,住寿光市。
被告:许长和,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住寿光市。
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坤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丽霞、于素华、***、李乐宏、王彩霞、许长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学信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