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兴禹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石首市兴禹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702民初191号
原告:彭卫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林。
被告:邱勇。
被告:石首市兴禹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方荣,该公司经理。
原告彭卫兵与被告邱勇、石首市兴禹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彭卫兵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卫兵撤诉。
本案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彭卫兵负担。
审判员  任国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