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6575号
原告:盐城市顶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旭日路******。
法定代表人:陈其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金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学海路****div>
法定代表人:冯卓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玥,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市顶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盐城市顶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顶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城市顶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顶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