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民初1241号
申请人:南京金意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双龙大道2299紫云瑞华综合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447887J。
法定代表人:郑永胜。
被申请人:南京金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学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305537825。
原告南京金意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金意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南京金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南京金意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金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