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舒某与赵某,重庆市涪陵区某村民委员会,重庆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2民初9021号
原告:薛某,男,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舒某,男,,住重庆市涪陵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涪陵区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男,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涪陵区珍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原告薛某、舒某与被告赵某、重庆市涪陵区某村民委员会、重庆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舒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20元,由原告薛某、舒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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