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利剑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利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703执字第1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区人。
被执行人江西利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康区蓉江街办旭山北路6号。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江西利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利剑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江西利剑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洪
审 判 员  袁长宣
代理审判员  唐 劲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凌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