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02民初14573号
原告贵州毕节市众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水利水电勘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贵州毕节市众发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毕节市众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毕节市众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毕节市众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詹 伟
书记员 张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