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5民终4087号
上诉人贵州毕节市众发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毕节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贵州毕节市众发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