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市众发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毕节市众发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9824号
原告:贵州毕节市众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南路(供电局生产生活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66085343Q。
法定代表人:林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杰(特别授权代理),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茂超(一般代理),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
被告:贵州省毕节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碧阳国际城C区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6606063XM。
法定代表人:谌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敬(特别授权代理),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敏(一般代理),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贵州毕节市众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毕节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黔0502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黔05民终40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毕节市众发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毕节市众发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毕节市众发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67.00元,减半收取4,183.50元,由原告贵州毕节市众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玉桂
人民陪审员  杨胜龙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