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市众发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民初245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3月8日生,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810027116。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经理。联系电话:0857-710****。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0214402582C。 委托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91009386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21082814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毕节市众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南路供电局生产生活基地)。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0766085343Q。 委托代理人:***,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810066916。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西智多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蓉茉大道******联系电话:0771-578****、1518613****。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5KXBQY8B。 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10日生,住贵,住贵州省毕节市div> 原告***诉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广西智多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毕节市众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