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民初245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3月8日生,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810027116。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经理。联系电话:0857-710****。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0214402582C。
委托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91009386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21082814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毕节市众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南路供电局生产生活基地)。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0766085343Q。
委托代理人:***,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810066916。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西智多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蓉茉大道******联系电话:0771-578****、1518613****。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5KXBQY8B。
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10日生,住贵,住贵州省毕节市div>
原告***诉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广西智多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毕节市众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