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3民初26566号
原告:重庆世纪英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世纪英皇南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3572982U。
法定代表人:魏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81号抗建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31981XM。
法定代表人:朱武斌,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世纪英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2020年3月10日,原告重庆世纪英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世纪英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世纪英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 鑫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黎诗意
书 记 员 简 燕